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5217,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217號
原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曾冠儒
被 告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大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