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調,27,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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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護仕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筱筠
相 對 人 王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自陳其110年9月起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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