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建簡,101,2024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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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張水松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林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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