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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田陳碧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杜萬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及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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