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建簡,147,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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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李家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阿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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