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9號
原 告 張賢一
訴訟代理人 薛理政
被 告 周大能
邱裕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