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建簡,4,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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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劉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和一品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因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原告應陳報系爭原告四樓房屋回復原狀工程、系爭被告陳巍元五樓房屋修復漏水工程之廠商工程估價單,並以前揭估價單合計之工程款為訴訟標的金額,若未陳報前揭估價單視同未依期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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