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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蘇恒毅
被 告 劉玉英
訴訟代理人 鍾哲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6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如附件)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ㄧ十二年三月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明原為:⑴先位聲明: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予以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另被告應賠償原告系爭2樓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備位聲明:聲請鈞院囑託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 修復漏水費用及系爭2樓房屋室內受損設備之必要費用為多少為鑑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2樓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1日當庭變更聲明為:⑴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第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所有權人,而原告自000年0月間發現系爭2樓有漏水現象,並有油漆剝落之狀況,乃數度告知被告請其立即修繕,未獲置理,進而於000年0月間 向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被告雖委託其丈夫 出席,惟
丟下「賠償不可能」等語,以致調解不成立,故漏水問題均未獲得解決。原告嗣於1l1年12月2l日以存證信函
函請被告出面協商修繕事宜,惟被告仍敷衍推託、置之不理,致原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受損持續。
為此,爰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⑴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第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㈠本案旨揭漏水事前經原告通知,基於數十年鄰居情誼,被告接獲原告通知在000年0月間從聯繫水電師傅就浴室進行整修。
另外也前後多達四次洽不同水電師傅或廠商在自己家中查看以尋找漏水點及確認漏水點位置。
包括今年4-5月份期間被告曾請廠商將浴室之面盆拆卸檢查,更換給水出口並現場試水試壓。
另因擔心漏水點非在浴室,與浴室相連之另一間臥室之牆面也進行開挖,試圖找尋可能漏水之處,但挖除之牆面整面都是乾燥的,並未有任何漏水情事。
顯見被告非若原告所述置之不理。
另被告女兒亦曾嘗試聯繫原告,試圖進入住家了解漏水情形,都遭原告母親拒絕。
原告本因負有舉證責任之義務,但卻未踐履舉證責任,以證明原告損害係被告戶斤造成,僅若多次表達不賠償將提告,盼被告直接支付現金。
㈡因二樓為大樓所有管線匯集處所,實際漏水是否為被告家中所造成,仍有疑義。
再者二樓漏水不見得是三樓造成,亦有可能為四樓或五樓甚或其他樓層所造成,實務上亦時有所聞。
原告應就本案漏水係為被告所造成之事實及實際之漏水原因應負舉證責任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履勘,該房屋為為7層RC建物之第2層,系爭房屋客廳天花板、房間之天花板油漆剝落、水漬、浴室天花板有白華、水漬等受損等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房屋天花板油漆剝水漬、白華受損等原因為鑑定,並就回復原狀、修復項目、方法、費用等一併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
鑑定要旨一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漏水原因為何?⑴浴室樓項板(天花板)潮濕及白樺現象,應為浴室經年累積之濕氣積聚於封閉之天花板內而致樓板吸收濕氣造成,
亦不排除為先前曾滲漏水經修復後之殘留痕跡。水分計檢
測值含水量尚在正當濕度範圍,未達漏水標準,與系爭建
物無直接因果關係。
⑵房間樓項板(天花板)目測呈現持續滴水狀態,經水壓測試,確認可歸責系爭建物浴室給水管滲漏造成。
⑶客廳樓項板(天花板)潮濕及白樺現象,經水分計檢測值及依現況綜合判斷,尚難據以論斷原告二樓客廳中央上方
樓項板漆面剝落白樺現象與系爭建物具直接因果關係。
鑑定要旨二
前項修復之方法、項目、費用?
⑴滲漏給水管更新修繕
修復主體為給水管更新,管路(含接頭)更新後於崁實,
粉刷,貼磚前,應確實執行水壓測試,測試壓力應不低於
3kg/cm2,測試時間48小時不得有水壓下降,以確保新做管路無滲漏。
方案一,就浴室給水管路損壞點更新方案
本案水管滲漏問題點極可能侷限在浴室靠近房間側管路之
某單點破損滲漏。就修復漏水直接目的考量,僅拆除面盆
及馬桶(判斷為最可能滲漏位置,如本報告前文所述),
切割局部牆面磁磚,找出問題水管並更換修繕,再依前述
規格測試水壓。如確給水管無滲漏,再局部補強防水,修
補磁磚後進行浴室地坪儲水測試。將浴室地坪排水孔封閉
,門口以高度3公分以上襠板及填縫劑密封,達浴室儲水
高度3公分不外溢為原則。
儲水時間應連續48小時,觀察直下層樓項板無滲漏滴水即可達成修復目的。唯採本方式
施做需依實際狀況調整,如漏水點不只一處則需採用下列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方案。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包含全段冷熱給水管路)方案整
間浴室更新標準工法(拆除磁磚更新水管,配套整間浴室
地坪防水)管路更新施做過程需破壞磁磗及牆體,必損壞
防水層。故施工項目應包含重新施做防水塗佈,施做範圍
包含浴室地坪及牆面高度150公分以下範圍。
完成後浴室地坪依前述規格進行水壓及地坪儲水測試。
儲水測試時點一般為地坪清理完成(配管自亦完成)後,
牆面及地坪粉刷貼磚前,唯為避免工地因粉刷貼磚過程不
慎破壞已完成之防水層,建議於磁磗裝修面完成後再進行
一次同規格儲水測試,以確保無誤。
⑵修復費用預估
估價原則
⒈以修復系爭建物達不漏水為目的,估價金額不包含與漏水修繕無關之系爭這物衛浴設備,磁磚等項目。
⒉本估價金額僅提供市場平均值之參考,實際金額將依施工廠商、施工規格、材質選用等因素調整。
方案一,就浴室給水管路損壞點更新方案
A.3樓(系爭建物)部分
⒈拆除系爭建物(3樓)部分面盆(及馬桶),切割局部牆面磁磚,找出問題水管並更換修繕(切割施工過程不得破壞
地坪啟磚面)=16,000
⒉防水補做局部(牆面),磁磚局部補貼=8,000
⒊安裝面盆,馬桶,龍頭(舊有設備)=6,000
合計30,000元。
B.二樓部分
⒈房間樓頂板及牆面表層磨除,重新批土,底漆,面漆(面漆籍圍應以整面塗刷以免色差)=6,000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包含全段冷熱給水管路)方案
系爭建物(3樓)部分
⒈浴室牆面及地坪磁磚及粉刷層打除至結構體(含垃圾運
棄)=30,000
⒉浴室冷熱水管全段更新=20,000
⒊浴室地坪防水施工(複合材質)轉牆面高度150公分=14,000
合計=64,000
此有該會113年4月29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206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鑑定報告書第7至9頁)。
又前揭系爭3樓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此亦有原告所提該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足見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浴室樓項板(天花板)潮濕及白樺現象,應為浴室經年累積之濕氣積聚於封閉之天花板內而致樓板吸收濕氣造成,亦不排除為先前曾滲漏水經修復後之殘留痕跡。
水分計檢測值含水量尚在正當濕度範圍,未達漏水標準,與系爭建物無直接因果關係。
另房間樓項板(天花板)目測呈現持續滴水狀態,經水壓測試,確認可歸責系爭建物浴室給水管滲漏造成。
又客廳樓項板(天花板)潮濕及白樺現象,經水分計檢測值及依現況綜合判斷,尚難據以論斷原告二樓客廳中央上方樓項板漆面剝落白樺現象與系爭建物具直接因果關係,堪以認定。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第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給付原告之修復費用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為可採取。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第師公會鑑定赧告書第八頁(如附件)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件:
⑴滲漏給水管更新修繕
修復主體為給水管更新,管路(含接頭)更新後於崁實,
粉刷,貼磚前,應確實執行水壓測試,測試壓力應不低於
3kg/cm2,測試時間48小時不得有水壓下降,以確保新做管路無滲漏。
方案一,就浴室給水管路損壞點更新方案
本案水管滲漏問題點極可能侷限在浴室靠近房間側管路之
某單點破損滲漏。就修復漏水直接目的考量,僅拆除面盆
及馬桶(判斷為最可能滲漏位置,如本報告前文所述),
切割局部牆面磁磚,找出問題水管並更換修繕,再依前述
規格測試水壓。如確給水管無滲漏,再局部補強防水,修
補磁磚後進行浴室地坪儲水測試。將浴室地坪排水孔封閉
,門口以高度3公分以上襠板及填縫劑密封,達浴室儲水
高度3公分不外溢為原則。
儲水時間應連續48小時,觀察直下層樓項板無滲漏滴水即可達成修復目的。唯採本方式
施做需依實際狀況調整,如漏水點不只一處則需採用下列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方案。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包含全段冷熱給水管路)方案整
間浴室更新標準工法(拆除磁磚更新水管,配套整間浴室
地坪防水)管路更新施做過程需破壞磁磗及牆體,必損壞
防水層。故施工項目應包含重新施做防水塗佈,施做範圍
包含浴室地坪及牆面高度150公分以下範圍。
完成後浴室地坪依前述規格進行水壓及地坪儲水測試。
儲水測試時點一般為地坪清理完成(配管自亦完成)後,
牆面及地坪粉刷貼磚前,唯為避免工地因粉刷貼磚過程不
慎破壞已完成之防水層,建議於磁磗裝修面完成後再進行
一次同規格儲水測試,以確保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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