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建簡,6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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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6號
原 告 林金玲
被 告 朱忠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春帆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建簡字66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4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朱忠義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朱忠義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三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二樓房屋浴室、房間、走道天花板之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朱忠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ㄧ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朱忠義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朱忠義以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所有權人(下稱系爭2樓),被告係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所有權人(下稱系爭3樓)。
因被告於民國110年整修房屋,而原告就發現系爭2樓浴室、走道及房間均有漏水之現象,有向被告反應,惟被告置之不理,雖原告曾於000年0月間申請新北市工務局調解,後經雙方同意找來勇發工程有限公司鑑測問題所在,經證實是系爭3樓房屋愈是滲水,惟被告否認該鑑測結果。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⑴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內,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浴室、房間走道的天花板漏水施行修復行為。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浴室已經2年沒有使用,故並非被告浴室的問題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112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履勘,該房屋為4層RC建物之第2層,浴室天花板有白華、地板有水漬、走道天花板有油漆剝落、白華,與浴室相聯房間天花板有水漬、白華、油漆剝落,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房屋浴室、房間、走道漏水之情形之必要修護費用、方法、項目等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⑴鑑定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浴室、房間、走遒漏水之情形?①依據HI-520-2混凝土水分計抽樣檢測結果研判,肇因於被告(17號3樓)浴廁「墊高樓板」内部漏水、潮溼,滲漏水至直下方原告(17號2樓)房屋之浴廁樓頂版,並且滲漏水再外溢擴散至浴廁外走道、臥室A等處;
鑑定結論是以上系爭漏水爭議影響範圍内確實有潮濕、漏水現象。
②被告(17號3樓)之浴廁漏水原因研判:⒈17號3樓之PVC冷水管線確實有洩壓滲漏水現象。
⒉馬桶内部有明顯裂縫1處,馬桶外部有明顯裂縫2處,經現場沖水檢測結果,發現馬桶與地坪按裝接縫處,確實有明顯滲漏水現象。
⒊浴廁面盆下方之不銹鋼地板落水頭與PVC排水管間有明顯離縫,露出水泥砂漿層,因二者未續實緊密連結,研判此為洛廁「墊高樓板」内部含水潮溼、滲漏水之通路。
⑵原告房屋漏水之必要修護費用、方法、項目等。
①原告房屋漏水之必要修護方法?依據一般建築漏水修復工程實務經驗,需先確實阻絕被告(17號3樓)房屋之漏水源頭後,原告(2樓)房屋才有完全修復漏水之可能性;
是故,具體可行之必要修護方法是必需在被告(17號3樓)浴廁内施作漏水修復工程,以下建議提請參酌:⒈被告(17號3樓)浴廁内PVC冷水管線因有洩壓滲漏水之修復工程。
⒉馬桶因有明顯裂縫而導致滲漏水之更新工程。
⒊不銹鋼地板落水頭與PVC排水管間因有明顯離縫而導致滲漏水之修復工程。
⒋該洛廁地坪與牆面之防水層亦建議一併重新施作,以防止再次發生漏水現象。
②原告房屋漏水之必要修護項目、費用?建議系爭房屋漏水修復費用之鑑估原則:⒈修復單價主要依據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單價分析報告書(112年3月23日版)、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鑑定手冊(2019年版)之單價表為準。
⒉漏水修復工程不考慮該工程項目之折舊。
⒊原告2樓漏水修復工程費用為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各等語,此有該會113年1月17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031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鑑定報告書第4至5頁)。
又前揭系爭3樓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朱忠義,此亦有原告所提該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足見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漏水原因係由於被告朱忠義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PVC冷水管線確實有洩壓滲漏水、馬桶與地坪按裝接縫處,確實有明顯滲漏水、浴廁面盆下方之不銹鋼地板落水頭與PVC排水管間有明顯離縫,露出水泥砂漿層,因二者未續實緊密連結,致原告系爭房屋浴室天花板有白華、地板有水漬、走道天花板有油漆剝落、白華,與浴室相聯房間天花板有水漬、白華、油漆剝落,堪以認定。
是原告主張被告朱忠義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朱忠義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三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二樓房屋浴室、房間、走道天花板之漏水修繕工程;
及被告應給付原告之修復費用於54,915元之範圍內為可採取,至逾此之費用請求,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難認有據,委無足採。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朱忠義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朱忠義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三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二樓房屋浴室、房間、走道天花板之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54,9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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