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74號
原 告 張致寧
被 告 吳沐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施作之工程有如附表所示的瑕疵,其餘事實、理由如附件一起訴狀所示(本院卷第11-15頁)。
二、被告抗辯:如附件二之書狀所示(本院卷第87-89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未詳實舉證關於衛浴設備冷熱水線之工程,確實屬被告應負責之範圍: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2、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將衛浴設備冷熱水線裝反,此乃被告施作之瑕疵,並提出估價單為證(本院卷第17頁),然細譯該估價單內容,並無任何一項工程與衛浴設備冷熱水有關,故此開工程是否係被告應負責施作之範圍,容有疑義。
又直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均未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衛浴設備冷熱水線裝設之工程確實屬於被告之施作項目,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即縱然衛浴設備冷熱水線之裝設確實有瑕疵,但亦難認係被告需要負責賠償。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理由。
㈡、關於原告所提之其他瑕疵(如附表編號2至8),原告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等瑕疵係被告所造成:
1、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是原告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又「損害結果之項目與金額」亦為原告所主張權利發生之要件,均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原告雖然提出電燈燈罩破損、未經原告同意所設立之門窗、台階、無法閉合之門、浴室磁磚噴黑毀損、漏水等照片,欲證明被告的施作工程確實有所瑕疵,然該等照片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所舉之物確實有受損、瑕疵的狀況,但無法證明受損或瑕疵產生的原因,舉例而言,燈罩的破損原因多端,除了可能是被告用壞的,也可能是原告或其他家人所用壞的,非必然就是被告所造成;
再舉例而言,原告所舉之照片中關於漏水之部分,除了可能是被告施工不當所造成,也可能是本來該屋就有漏水之狀況,也不能排除是原告或他人的其他行為所導致的漏水,本院僅憑原告所提的照片,難以判斷瑕疵或損害產生的原因。
3、再者,原告所提出欲證明「損害結果之項目與金額」的盛律國際有限公司估價單,僅係簡略記載品項與費用,例如其上記載的馬桶新臺幣(下同)7,710元、洗手台5,970元(本院卷第41頁),但僅從前開估價單來看,本院並無法知悉該估價內容是否確實與被告有關,舉例而言,從原告所舉之瑕疵內容中(如附表),其上並沒有記載關於馬桶或洗手台毀損的內容,則盛律國際有限公司估價單中關於馬桶或洗手台的部分,無從判斷與被告有何關聯,則原告所提之盛律國際有限公司估價單,是否是修復原告所述損害所必要,已有疑義,本院認為原告所舉的證據,並不足以說服法院該盛律國際有限公司估價單所載之內容,確實與原告所述之瑕疵或損害有關,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即縱然原告所述之損害存在(不論是修繕費用本身,或因損害而延伸的租金損失等),也無法據以認定該等損害與被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本件之請求,並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原告2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又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當事人於事實審未主張之情事、未聲請調查之證據,審判長本無闡明、調查之義務,更無未闡明即為突襲裁判之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中,原告所舉之證據不能立證其請求已如前述,而法官不宜闡明、告知當事人其應該如何主張、如何提出證據、如何調查,去幫助當事人去建構其請求權依據,因法官如此所為,等同因為法官之行為而增加另一方當事人敗訴風險,有違法官中立性。
至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書狀或主張,既為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即無從予以審酌。
七、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編號 瑕疵內容 1 衛浴設備冷熱水線裝設相反 2 電燈燈罩破損 3 追加原告未同意之門、窗 4 未經原告同意於陽台設置台階,並未做水洩造成積水 5 廁所門無法閉合 6 安裝電線不慎,致浴室慈莊噴黑毀損 7 廁所防水措施不當,導致樓下漏水 8 其他施工瑕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