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林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幸珍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