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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80號
原 告 吳神寶
訴訟代理人 吳松穎
被 告 林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建簡字第80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6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排水管溢出汙水之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ㄧ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9號4樓房屋)因房屋改建加蓋施工,導致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9號3樓房屋)天花板漏水及牆面龜裂,並出現壁癌,漆面碎片剝落,雖經原告向被告請求修復,惟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回復原狀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⑴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之漏水房間及廁所相關水路管線、拆除非原格局違章套房之進排水管線,並確實做好地面防水。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5,0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110年5月2日漏水至3樓鄰居,隔日5月3日立即修繕漏水並連日關心漏水狀況,漏水跡象趨緩,因110年5月15日政府因新冠疫情發布三級警戒,原定110年11月29日及11月30日請油漆師傅將3樓房間、走廊、廚房牆面修繕,110年11月24日原告要求簽訂漏水修繕切結書及及漏水損壞賠償115,000元,110年12月16日被告主動申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111年5月19日拆除大隊拆除被迫離家,協商10餘次未果,對方非善意回應,有違鄰里守望相助互愛原則,無所適從,事過境遷無法「現況」修繕,願意負擔當年三方共同確認之修繕費9,000元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履勘,該房屋為為4層RC建物之第3層,與客廳相鄰的房間天花板油漆剝落,白華。
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牆壁突出龜裂,天花板有水泥剝落等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房屋臥室、牆壁、油漆剝水漬、白華、天花板水泥剝落受損等原因為鑑定,並就回復原狀、修復項目、方法等一併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
⑴、三樓室內油漆剝落、白華原因分析
經鑑定人至三樓原告臥室現場場勘並比對原告求償事由
資料,被告提供之室內裝修施工圖說文件、室內管線圖
說,使照竣工圖(建築圖,無水電),確認三樓臥室天
花潮濕發霉,油漆剝落白華等原因,與直上層四樓臥室5
(詳附件六)與臥室2(詳附件六)之汙水幹管阻塞溢流
有關。
再査本大樓之使照竣工圖(詳附件四),原有廁所位於
臥室5(詳附件五)及臥室3(詳附件五)。該戶既有之
排汙水立管位於臥室3及臥室4之廁所內,另由四樓室內
裝修許可圖說(附件五冲確認臥室5(附件五)及臥室2
(附件五)之廁所為新增廁所,且經現場勘査臥室2及臥
室5之雜排水管線與汙水糞管共用,由臥室2方向排至臥
室5,再連結至臥室5左側隔壁戶排水立管。
勘査四樓隔間情形尚符施工許可圖說載明之隔間情況。
次查四樓之施工許可函(111年5月13日新北工建字第111 0710579號函)核准時間於三樓屋主原告所提示滲漏水之 案發時間點110年5月相隔一年。
故本案確因裝修不善導 致阻塞,汙糞水滲出造成三樓住戶天花油漆剝落,龜裂
及白華。
⑵、滲漏水修繕費用分析
本案因系爭標的四樓因排水管溢出汙水造成下部樓層臥
室及餐廳天花及之滲漏。故建議三樓部分處理步驟為:⒈
三樓部分室內天花板防水處:理工程:原水泥覆蓋層打除
至結構RC層。
2.三樓部分室內天花板壁癌油漆處理工程 :先於壁癌在披土補平,刷白色水泥漆,臥室、餐廳部
分天花板油漆。
⑶、結論:
⒈本案滲漏水原因經鑑定後,研判為系爭標的四樓排汙水
溢出,短時間造成樓板浸潤,造成相對位置直下層系
爭標的平台上方天花板內之樓板潮濕發霉,白華油漆
剝落等現象。
2.本案因系爭標的四樓滲漏水衍生之修繕費用包含:三
樓部分室內天花板防水處理工程新臺幣38,400元整, 三樓部分室內天花板壁癌油漆處理工程費用約新台幣4
8,000元整,施工保護措施新台幣15,000元整,直接工 程稅捐(5%)計新台幣5,070元整,利潤及工程管理費計 新台幣20,280元整,共計新台幣126,750元。
(含稅)此有該會113年4月18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187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鑑定報告書第4至6頁)。
又前揭系爭9號4樓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此亦有原告所提該建物登記謄
本在卷可稽。
足見原告所有系爭9號3樓房屋室內油漆剝落、白華,係因鄰房9號4樓排汙水溢出,短時間造成樓板浸潤,造成相對位置直下層系爭標的平台上方天花板內之樓
板潮濕發霉,白華油漆剝落等現象,堪以認定。是原告主
張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排水管溢出汙水之修復工程
及被告應給付原告之修復費用於126,750元之範圍內為可採取,至逾此之部分請求,難認有據,委無足採。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排水管溢出汙水之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126,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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