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建簡,93,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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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3號
原 告 鄭正賢

被 告 金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盛

訴訟代理人 李盛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而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世翔,嗣變更為葉盛,且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足稽,揆諸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所屬金石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發現系爭房屋外牆(下稱系爭外牆)之防水層因失效龜裂,導致雨水滲漏至系爭房屋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及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原告曾要求被告修繕,並歷經多次會議及說明,被告均以系爭房屋之外牆為專有非屬共用部分而不予修繕,要原告自行處理,致原告系爭房屋因多處滲漏水而產生修繕費,並造成原告生活上之困擾及壓力,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外牆修繕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5,100元,及依同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外牆已於107年間經被告施作防水工程,被告復於112年3月、4月間就系爭房屋之頂樓平台及女兒牆部分施作防水工程,並於同年0月間對系爭房屋屋內裝潢之損害完成修繕,原告雖主張系爭房屋嗣後又因系爭外牆防水層失效造成雨水滲漏至屋內,惟是否為系爭外牆漏水,被告存疑,且系爭外牆應屬原告之專有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責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其於111年12月26日發現系爭外牆防水層失效龜裂致漏水至系爭房屋內,被告就屬共用部分之系爭外牆未盡修繕之責,應賠償其系爭外牆修繕費及精神慰撫金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外牆有因防水層失效龜裂致漏水至系爭房屋內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而原告雖提出勇發工程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估價單、系爭外牆照片、系爭房屋之屋內照片、112年被告管理委員會第3次會議記錄等件為憑,然此充其量僅能證明原告曾於112年1月10日委請工程行前來評估施作系爭外牆防水工程之費用、系爭外牆曾於107年施作防水工程、系爭房屋內之牆壁有壁癌及兩造就系爭外牆是否屬於共用部分存有爭執等事實,並無法證明系爭外牆之防水層確有因失效龜裂致漏水至系爭房屋內之事實。

是以,原告就其主張,既未能確實舉證以實其說,其為主張,自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逐一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不予論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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