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1156,20240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 訴 人 賴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峰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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