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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楊雅名
被 告 楊適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過戶至自己名下,並轉移罰單、剩餘車輛貸款事宜,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原告因過戶所得免除之罰單金額及貸款餘額之總和為準,又原告積欠罰單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12元,其現尚欠貸款餘額為42,888元,有原告陳報之前開車輛移送強制執行之查詢明細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還款明細可稽。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元(計算式:208,012+42,888=250,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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