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澤民
送達代收人 黃若盈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1,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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