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1478,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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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陳慧敏

陳智仁
陳奕伶
陳奕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志抱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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