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1501,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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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語恩(原名梁筱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王桂珍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十七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七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宣判,惟因法官罹急病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免當事人往返奔波、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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