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1651,202401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5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勝榮


葉家銘
盧秀蓉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葉芳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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