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0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賴冠汝
黃靖妃
被 告 簡大銘
簡嘉輝
簡秋美
簡鈺瑄
簡林巧淑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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