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1750,202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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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趙鉉毅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陳一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7,759元,達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之50倍有餘,且案情繁雜,經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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