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1789,202401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89號
上 訴 人 陳姷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承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