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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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