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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3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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