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1936,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于翔安
被 告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7日17時28分許,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倒車時未注意之過失,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車損共計新臺幣(下同)153,000元(工資28,900元、零件124,1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給付原告修復費用15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略以:主張應折舊,另依監視器影像可見撞擊力道輕微應該只要修保險桿,且主張被告僅需負7成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車輛受損照片、兩造通訊紀錄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調閱系爭肇事資料查明無訛,附卷可稽。

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

本件被告就系爭車損有過失等情為真實,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正當。

惟查,依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遭撞擊後照片(見本院卷第19、27、29頁)僅看得出保險桿左右接縫大小不同,從外觀看來未見保險桿有凹陷、破損、掉漆之處,衡諸常情,如此之撞擊可能造成保險桿卡榫斷裂,除此之外之損害依原告舉證尚難遽認與被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是維修估價單上所載維修項目除前保險桿部分屬必要修復費用其餘部分難認有據,又系爭車輛係於000年0月出廠(推定為15日),此有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至111年5月27日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則零件費用45,500元部分,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自應予折舊。

是以上開零件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4,550元(計算式:45,5001/10=4,550,元以下四捨五入)。

此外,原告另支出更換保險桿工資2,000元、烤漆5,500元部分,則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12,050元(計算式:4,550+2,000+5,500=12,050),至被告固抗辯原告與有過失云云,惟依事故現場監視器影片擷圖可見兩造車輛均係違停,且被告駕駛車輛顯然知道系爭車輛相對位置,倒車時卻仍不慎撞上,是難認原告停放車輛之行為與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併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