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2134,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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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34號
原 告 王義盛

訴訟代理人 王彩樺

被 告 黃王愛美
訴訟代理人 黃世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詳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及法院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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