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2162,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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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62號
上 訴 人 許祐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喬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
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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