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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62號
抗 告 人 許祐嘉
相 對 人 詹喬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本件抗告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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