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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
上 訴 人 張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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