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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82號
上 訴 人 賴○萁
法定代理人 賴○○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敬穎、黃○宸、黃○容、蔡○霖、蔡○仲、侯○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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