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2426,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林怡利

被 告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被 告 陳秀桃

陳昭明
陳瓊梨
陳華安
陳華強

陳冠宏
陳國芳
陳威霖
吳采玲
陳國輝
李亞端
黃昭華

陳晴汝
陳佳佳

劉志偉
張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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