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林怡利
被 告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被 告 陳秀桃
陳昭明
陳瓊梨
陳華安
陳華強
陳冠宏
陳國芳
陳威霖
吳采玲
陳國輝
李亞端
黃昭華
陳晴汝
陳佳佳
劉志偉
張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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