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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36號
原 告 陳育志
被 告 謝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至113年1月19日在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十四時七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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