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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99號
原 告 陳契銘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十五時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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