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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昌羲
訴訟代理人 張炘凱
張惠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張昌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1,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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