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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98號
上 訴 人 景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耀
訴訟代理人 徐品軒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洋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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