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2655,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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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55號
上 訴 人 白坤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扣除誤為抗告而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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