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2749,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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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27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旻璇
被 告 劉金成即露睎兒美容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274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文彥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査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07月13日向原告借款一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據内袁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07月13日至113年07月13日止,借款本金之償還自借款日起至110年03月26日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年利率0n9%機動計息(撥貸日為年利率為:1%);
另自110年03月27日至到期日按本行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36%機動計息(撥貸日為年利率為:2.2%,目前利率為2.95%)。
依年金法於每月1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逾期六個月以内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立有借據乙紙可稽。
惟被告自112年04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尚欠原告本金126,746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明細表、保證書影本乙紙、約定書乙份、借據影本乙紙。
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乙紙、催告函影本三份、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與聯徵紀錄等件為證。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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