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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27號
上 訴 人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上 訴 人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林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220,500元、127,074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1,99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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