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2976,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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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76號
原 告 徐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焜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戴焜仁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07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被告戴焜仁過失傷害原告身體所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關於車號000-0000號汽車拖吊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與該車被毀損所生之修繕費用或交易價值貶損283,100元,非被告戴焜仁被訴過失傷害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應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車損及拖吊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車損及拖吊費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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