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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0號
上訴人即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蔡鎧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均為新台幣(下同)138,000元,本訴及反訴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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