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069,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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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69號
原 告 陳英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宏等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95,500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查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被告等無權占用系爭房屋,而訴請被告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是本件應以原告起訴時(民國112年10月5日)系爭房屋之市場交易價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嗣經本院依職權將系爭房屋送請社團法人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市場交易價額,惟原告未遵期繳納鑑定費,致無法鑑定,此有該公會113年3月26日回函附卷可稽。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市場交易價額並應檢附系爭房屋或附近建物之買賣實價登錄或其他市場交易價額證明,若未陳報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165萬元,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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