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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0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王威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以原告為管理機關,原承租人即訴外人王應文與原告簽訂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嗣王應文於民國109年2月6日死亡,被告王威隆則於109年7月1日就系爭土地出具換約申請書,後兩造於109年10月23日簽訂契約編號(077)國基租字第AF077D0000000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租期自109年7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下稱系爭租約)。
㈡詎被告自110年5月起至112年5月止,欠繳系爭土地租金已達二年期數總額,經原告於112年5月25日催告,被告於收到通知後仍未繳納租金,嗣原告於112年6月29日發函終止租賃關係,而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係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被告之住所地,並經郵務機關於112年7月4日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被告領取,應即認原告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而發生效力,因此系爭租約於112年7月4日終止。
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2年7月4日止,被告共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50,268元㈢系爭租約既於112年7月4日終止,兩造間無租賃關係存在,被告自無繼續占有系爭房屋之合法權源,是被告繼續占用系爭房屋拒不搬遷,顯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因此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自112年7月5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9,64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
㈣又依系爭契約五其他約定事項、第(十)點之約定「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時,出租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加收違約金:1.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
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2.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3.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
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查被告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2年7月4日欠繳租金150,268元,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11,66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為此,爰依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1,577元,及其中189,91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暨約定條款、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過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109年7月1日建築基地使用切結書、原告112年5月25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1280014880號函、112年6月29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1280018750號函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結果明細等件在卷為證,核認無訛;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明文;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者,自應認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查被告原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應依約按月給付租金,其自110年5月1日起即未給付租金,經原告發函催告無果,則原告主張存證信函通知領取之112年7月4日為契約終止日,自屬有據。
被告於系爭租約終止後,未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核屬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且受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其利益與損害均相當於系爭土地之租金。
從而,原告請求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7月4日止之租金150,268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及自112年7月5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使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39,64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即有理由。
㈣另依系爭租約五、第(十)點「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時,出租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加收違約金:1.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
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2.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3.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
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則原告依此請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11,66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係訂有期限之債務,而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為未定期限之債務,且均未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部分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一: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計算式:(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年息率/12)[無條件捨去]x占用月數】 占用期間 申報地價適用年份 申報地價(元/㎡) 占用面計(㎡) 年息率 每月相當租金之利益 經歷月數 應繳金額 (新臺幣) 112年7月5日至112年7月31日 111年1月 31,600 104.88 0.05 13,809 27/31 12,027 112年8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 111年1月 31,600 104.88 0.05 13,809 1 13,809 112年9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 111年1月 31,600 104.88 0.05 13,809 1 13,809 合計新臺幣39,645元 附表二:
【欠繳租金及逾期違約金明細表】 【違約金計算式:按月加收欠租金千分之5,上限為欠額之百分之30】 租用期間 欠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10年5月 5,208 754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5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0年6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9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754元。
【26×29(月)=754】 110年6月 5,208 728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6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0年7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8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728元。
【26×28(月)=728】 110年7月 5,208 702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7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0年8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7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702元。
【26×27(月)=702】 110年8月 5,208 676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8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0年9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6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676元。
【26×26(月)=676】 110年9月 5,208 650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9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0年10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5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650元。
【26×25(月)=650】 110年10月 5,208 624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10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4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624元。
【26×24(月)=624】 110年11月 5,208 598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11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0年12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3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598元。
【26×23(月)=598】 110年12月 5,208 572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6元。
【5,208(租金)×5/1000=26.04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0年12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2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572元。
【26×22(月)=572】 111年1月 5,523 567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1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1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567元。
【27×21(月)=567】 111年2月 5,523 540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2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20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540元。
【27×20(月)=540】 111年3月 5,523 513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3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4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9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513元。
【27×19(月)=513】 111年4月 5,523 486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4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5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8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486元。
【27×18(月)=486】 111年5月 5,523 459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5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6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7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459元。
【27×17(月)=459】 111年6月 5,523 432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6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7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6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432元。
【27×16(月)=432】 111年7月 5,523 405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7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8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5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405元。
【27×15(月)=405】 111年8月 5,523 378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8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9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4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378元。
【27×14(月)=378】 111年9月 5,523 351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9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10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3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351元。
【27×13(月)=351】 111年10月 5,523 324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10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11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2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324元。
【27×12(月)=324】 111年11月 5,523 297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11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1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297元。
【27×11(月)=297】 111年12月 5,523 270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27元。
【5,523(租金)×5/1000=27.615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1年12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10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270元。
【27×10(月)=270】 112年1月 6,904 306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34元。
【6,904(租金)×5/1000=34.5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2年1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2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9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306元。
【34×9(月)=306】 112年2月 6,904 272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34元。
【6,904(租金)×5/1000=34.5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2年2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3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8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272元。
【34×8(月)=272】 112年3月 6,904 238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34元。
【6,904(租金)×5/1000=34.5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2年3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4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7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238元。
【34×7(月)=238】 112年4月 6,904 204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34元。
【6,904(租金)×5/1000=34.5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2年4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5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6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204元。
【34×6(月)=204】 112年5月 6,904 170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34元。
【6,904(租金)×5/1000=34.5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2年5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6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5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170元。
【34×5(月)=170】 112年6月 6,904 136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34元。
【6,904(租金)×5/1000=34.5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2年6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7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4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136元。
【34×4(月)=136】 112年7月 904 12 1.租金部分均未繳清。
2.逾期違約金每月4元。
【904(租金)×5/1000=4.52(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3.因每1個月給付一次租金,故應繳日期為112年7月。
4.違約金計算至112年9月,自112年8月起至112年10月止共計遲延3個月,故逾期違約金均為12元。
【4×3(月)=12】 合計(新臺幣) 150,268 1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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