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165,2024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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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丁崑益

丁振為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娸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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