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20,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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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邱文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日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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