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390,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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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39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陳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第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特約商;

下稱富邦公司)訂購商品並辦理分期,各繳款日、起訖日、分期期數、剩餘金額等如附表二所示;

茲因該第三人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是以被告與第三人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

査本件被告僅繳納1期後即未再繳付,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十條之約定,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前開帳款迭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702元,及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上傳身份證、健保卡等資料,民國111年改名時,舊身份證已經銷毀,伊不知道原告如何取得舊的身份證,可能是被偽造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第三人訂購商品並辦理分期,各繳款日、起訖日、分期期數、剩餘金額等如附表二所示;

茲因富邦公司將前開債權轉讓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惟經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茲審認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之可言(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71號判例參照)。

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簽訂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部分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㈡、惟查,原告雖提出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附之被告之雙證件影本,然被告於111年11月18日已因特殊原因而改名,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而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附之被告之雙證件影本為被告補發證件前之舊證件影本,被告如簽定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並無使用該舊身份證之可能,況第三人持有他人證件影本之原因多端,尚非得以證件影本逕以推論係被告本人持以申辦,而驟論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被告本人所簽訂。

因此,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為被告本人申請,或被告與富邦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前揭說明,即應受不利之認定,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702元,及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是兩造其餘之事證及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已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32,476元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3,903元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4,323元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表二
編號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缴 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Apple】 iPhone14Plus 256G 6.7吋 1,412元 24 33,903元 自112年7月15日至114年6月15日 1 32,476元 2 【Apple】 iPhone14Plus 256G 6.7吋 1,412元 24 33,903元 自112年7月15日至114年6月15日 0 33,903元 3 【Apple】 iPhone14Plus 128G 6.1吋 1,430元 24 34,323元 自112年7月15日至114年6月15日 0 34,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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