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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9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豪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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