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414,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14號
原 告 蔡家菻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林岳延律師
被 告 張志因

張偉權
黃氏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1時5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與被告江建宏成立之和解筆錄或和解書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