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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62號
上 訴 人 佐藤向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景平分公司
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為第一審原告,應補繳第一審擴張聲明後所欠之裁判費330元,共計3,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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