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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67號
原 告 朱家豪
被 告 孫樹森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樹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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