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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5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芳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靜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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